Join img
  • 社會民主黨黨員入黨及黨費繳納辦法

    公元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社會民主黨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訂定。

    第二條
    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宗旨,志願服膺本黨組織章程之規定者,得申請為本黨黨員。

    第三條
    本黨黨費以每年「黨務參與時數」十小時折算之。黨員或預備黨員無暇參與黨務者,得依當年度一月一日之基本工資時薪折算,以現金繳納整年度黨費。
    黨員及預備黨員應「每年」繳納年度黨費。年度黨費的繳納期限為當年年底。
    本黨中央秘書處、區部及本黨提名候選人所聘任之專、兼職工作人員,免繳黨費。

    第四條
    申請人應據實、完整填寫線上或書面「入黨申請書」,向本黨中央秘書處申請入黨。申請案經全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申請人取得「預備黨員」之資格。
    入黨申請書之格式與必填資訊,由中央秘書處訂定之。

    第五條
    申請人應在取得預備黨員資格之當年度年底前,完成黨費繳納程序。但於十月至十二月取的預備黨員資格者,該年度黨費繳納期限得寬延至次年二月底。未於期限內完成繳納黨費程序者,喪失其預備黨員資格,但得重新申請入黨。
    預備黨員在申請次年寬延期限內繳納黨費、取得正式黨員資格者,其黨籍生效日回溯至申請年年底,該筆黨費計入申請年之年度黨費。該黨員仍應在寬延該年年底前繳納當年度黨費。
    預備黨員可持黨費繳納收據或累積滿十小時之「黨務參與記錄表」,向中央秘書處申請轉為「正式黨員」。申請案經全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預備黨員取得正式黨員之資格。

    第六條
    申請人於申請入黨時,選擇以現金、信用卡授權書、線上繳費等方式同時完成繳納黨費程序者,中央秘書處應以正式黨員申請案送交全國委員會處理。

    第七條
    全國委員會應在中央秘書處收受申請案即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之「黨務參與」,包括:
    一、參與本黨舉辦之新進黨員培訓課程。
    二、擔任本黨幹部,參與本黨各項會議或執行會議指派之工作。
    三、擔任本黨志工,執行本黨中央秘書處或區部指派之工作。
    四、擔任本黨提名候選人之競選幹部或志工,執行相關工作。
    黨務參與時數由中央秘書處參考「黨務參與紀錄表」認定之。中央秘書處應提供「黨務參與記錄表」之統一書面格式或線上填表機制,由黨員或預備黨員自行填寫並檢附相關證明。

    第九條
    就中央秘書處所認定之黨務參與時數,預備黨員或正式黨員如有不服,得於接獲全國委員會通知二十日內,向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評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於受理後九十日內做成決議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本辦法由本黨全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