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黨支持公投補正,讓民眾直接參與重大公共事務的決策

2015-04-10

4月10日民間團體將共同舉辦「還權於民・重返立院」的行動,社民黨支持補正公投法的相關訴求,同時呼籲立法院朝野政黨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現行的公投法因設下種種門檻與限制被外界稱為鳥籠公投,而國民黨和行政部門所持的理由無非是「不能讓少數民意決定」。

事實上,公民投票法通過之後,至今舉辦過6次全國性的公投,即使曾有740多萬人投票,650萬人贊成,仍舊遭到否決。因為雙二一的門檻,除非反對方有絕對自信會獲勝,否則只要「反動員」不去投票,贊成提案的人至少要是反對的兩倍,才不會被否決。台灣更設立了獨步全球的「公投審議委員會」,曾四度駁回ECFA公投案。社民黨認為這才是讓少數綁架多數的爛制度。

現行公投法的各項門檻,嚴重阻礙了公民的政治參與監督。代議民主的缺陷需要直接民主的彌補,因此我們需要完善的公投制度。主要政黨對直接民意參與的恐懼,使得目前的鳥籠公投法,窒礙難行。

社民黨主張,讓民眾直接參與重大公共事務的決策:

一、公投以不設置任何門檻,採取簡單多數決為原則。

根據統計目前歐盟國家中,對於一般性政策公投上,有15個國家皆是簡單多數決。社民黨認為沒有投票率門檻,採取簡單多數決,讓贊成和反對方的人都有動員的義務,才能回歸公民投票讓正反雙方表態的目的,而不是消極性的「反動員」。

二、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在大釋字 645 號的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公投的提案、連署,皆是透過各種宣傳方式與管道,最後才有辦法達到成案門檻,「連署的公民為連署自有所本,絕非單憑個人或極少數人的恣意即得成案」,「即使有所不周延或與現行制度不一致,也有它的民主正當性」。

只不過,現行公投法設立了公投審議委員會,專責「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及「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等於賦予公投審議委員會具有「實質審查」的權限,其目的並非公投法所稱「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是限制人民行使權力。

三、不應限制行政機關之提案權

當行政機關認為實施某項政策,有必要先徵詢民意,或其政策主張與立法機關有爭執時,即可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決定應執行之政策,這是公民投票經常使用之情況,也是民主國家行政官員及人民應具備的基本常識。但是,公投法第十三條卻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公民投票,違反的行政首長將處以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阻擾公投的惡意設計,理應予以刪除。

四、應賦予立法機關少數派之提案權

依照公投法第16條規定,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可交由公民進行立法創制,但國會為立法機關,若多數立委支持自可推動立法,不太需要再付諸公民投票。反而是國會裡的少數聲音,若認為國會多數派的決議違反民意,才可能有需要提請公民投票複決。因此應將立院的提案權修改為三分之一立委提案,即可交付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