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民主黨組織章程

公元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全國黨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社會民主黨」(英譯Social Democratic Party)。以下簡稱本黨。

第二條
本黨標章為多彩玫瑰。玫瑰象徵本黨所追求之社會民主理想和幸福平等生活,多彩象徵本黨所追求之多元民主和尊重少數社會。

第三條
本黨以推動台灣經濟、社會、政治之改革,實現自由、平等、團結之社會民主理想國為宗旨。

第四條
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透過組織發展、理念宣傳、政策研究、支援工會與社會運動、參與公職選舉、政黨合作等手段,落實社會民主的政治主張。
二、促進國內外社會民主政治團體之交流與合作。三、推動其他有利於社會民主政治主張發展之事項。

第五條
本黨之組織區域為全國。本黨之黨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黨員

第六條
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宗旨,志願服膺本黨組織章程之規定,得申請為本黨黨員。 本黨成立大會之發起人,自成立大會日起自動成為本黨黨員。 黨員入黨及黨費繳納辦法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

第七條
本黨黨員不得具其他政黨黨籍,擁有他黨黨籍者,應於入黨申請案通過後一年內公開聲明放棄該黨黨籍或退出本黨,惟經本黨決議參加之政黨參政聯盟不在此限。

第八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章程,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宗旨,爭取民眾之支持。
三、參與組織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五、繳納黨費。本黨黨費得以「黨務參與時數」計算折抵。連續兩年未繳黨費者,視同自動退黨。

第九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 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 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 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援之權利。
四、 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 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 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十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本黨全國委員會聲明退黨。 曾經退黨或經本黨除名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本黨全國委員會核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全國委員、評議委員、各級秘書處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三、全國委員、評議委員、區部執行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本黨以全國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全國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
本黨得設地方區部。本黨得於各級議會設議會黨團。區部及議會黨團之設立辦法另訂之。
本黨黨員超過三百人時,應設立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替全國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意思機關。

第四章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年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全國委員會決議、全國五個以上區部執行委員會之書面提議、或全體黨員(代表)五分之一連署,全國委員會應召集臨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規模在五十人至三百五十人之間,成員應考量多元性,其組成、設立及選舉辦法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但單一性別在總數中每滿三人應有一人。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之任期與全國委員會委員任期同。
凡於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已繳交前一年年度黨費之黨員,始具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章程。
二、議定本黨綱領與規章。
三、聽取並檢討全國委員會、評議委員會、各區部執委會、各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全國委員及評議委員。
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就國家重大政策所做之決議文、競選綱領,視為本黨綱領之一部。

第五章 全國委員會

第十五條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委員會綜理本黨一切事務。
全國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三十一人,候補委員三人,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但單一性別在總數中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第一屆及第三屆任期一年,其餘屆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全國委員會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為本黨負責人,除第一屆不計入任期外,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出缺時,由全國委員會互推一人為代理召集人,至原召集人任期屆滿為止。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應有半數黨員(代表)之出席始得成會,以委託書出席者不得超過全體黨員(代表)之五分之一。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本黨內規。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
四、編製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重要人事案。
六、提案本黨黨員獎懲案。
七、督導各區部及各議會黨團之黨務。
八、提名參與各級公職選舉之本黨候選人。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採合議制。會議記錄應對全體黨員公開。
全國委員會於未開會期間,得因應時效需求,透過網路提案、討論及議決黨務相關事宜,其效力與正式開會同,並應對黨員公開。
全國委員應分擔本黨募款及招募黨員工作。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下設中央秘書處,執行全委會決議、促進本黨發展。
中央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人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召集人同。
中央秘書處下得設行政、組織、宣傳、研究等部門,其組織辦法與編制敘薪標準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得因應政策或工作需求,下設相關委員會。委員會得聘請黨外人士擔任委員及顧問。外部委員人數不得超過該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顧問人數不限。
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

第六章 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條
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七人,候補委員一人,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但單一性別在總數中每滿三人應有一人。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第一屆及第三屆任期一年,其餘屆次任期二年,除第一屆不計入任期外,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
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全國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 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
三、 審查本黨之決算。
四、 黨員及各級組織獎懲之決定。

第七章 區部

第二十二條
對應直轄市及縣市長選舉區,區內黨員人數超過三十人時,得申請設立區部。
區部設立及組織辦法,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各區部對區內之黨務問題,在不違反本黨章程及決策範圍內,有自治自主之決定權。
各區部舉辦跨越該區之活動或出版刊物,應經全國委員會之認可。

第八章 紀律及獎懲

第二十四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批判,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本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警告、公開譴責之處分,應經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同意議決。停權、除名、撤銷之處分,應經評議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議決。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獲本黨提名之候選人,應簽署並遵守「競選與當選承諾公約」。公約內容由全國委員會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有關黨員各級組織之懲罰事項,由全國委員會提案,交送評議委員會裁決。

第九章 財務

第二十八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本黨民選公職人員部份薪資。
五、本黨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七、由前六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本黨民選公職人員應繳納之薪資比例,應明訂於「競選與當選承諾公約」。

第二十九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中央秘書處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第三十條
本黨應每年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書表及捐款狀況書表,以昭社會公信。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之制定與修改,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後施行。

組織章程附件

區部運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