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如何簽手術同意書?

2015-07-23

 

作者:呂欣潔(社會民主黨信義南松山區立委參選人)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衛生局在21日發函社團法人台灣基地協會,表示衛福部根據《醫療法》說明的結果,同性伴侶可簽署醫療手術同意書「全國適用」。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王宗曦則說,對於告知同意的對象,並無男、女性別概念,不論同志是否可合法登記,都無損同志對於另一伴侶的醫療同意權。

此消息一出,固然確認了同性伴侶在《醫療法》規範下的地位,與過去相比,同性伴侶的法律權益需求逐漸被看見,是一件好事,但如要落實在基層醫護人員的每日工作之中,只有此公文說明是完全不夠的,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去面對與解決同性伴侶的身份認證問題,這些措施都只是在推卸修法責任,讓婚姻平權之路更加困難。

我以在體制內推動「同性伴侶親密暴力」的七年經驗為例:家暴法在2007年即通過保障同居伴侶(含同性)之間的親密暴力,但回到實務工作上,第一線的社工人員,依然會面對許多難題,包含不了解同志、伴侶關係如何認定、出櫃的困難等等。且,在我多年進入醫療現場做性別教育演講數百場的經驗中,我也看見基層工作人員在面對同性伴侶的議題下,所面臨的相似為難之處:

1. 「伴侶」身份難以證明:
目前固然北高兩市能進行伴侶登記,但仍有許多縣市的態度未明。就算在北高兩市,醫療機關還需要向戶政單位查詢,公文往返耗時費力,無法滿足醫療的緊急需求。

2. 「伴侶」不具法律地位:
即使有發放公文證明身份的縣市(如台北市),在法律上根本不具代表性,公文上即註明「此公文不具法律效益」。此權利仍是屬於配偶,及三等親內才能代理決定的。只要民法未明定伴侶在親等關係的順位,同性伴侶仍是法律上的陌生人。

3. 現今手術同意書於法並未規範要配偶親人才能簽,但多數醫院為避免訴訟糾紛,會盡可能等三等親內家屬趕來,以他們意見為優先,畢竟發生爭議時,伴侶於法什麼都不是,第一線醫護工作人員要面對的是法律上有決定權的家屬。

訂立特別法或其他周邊法規,都無法解決同性伴侶在法律認定上的問題,反而會增加修法門檻與人力的耗費,也讓許多第一線工作人員面臨為難的處境。推動婚姻平權法案,可一次解決同性伴侶所面臨到的各種身份認定問題,並且能彰顯台灣法律的實質平等與人權價值,在超過五成的民意都支持的狀況之下,我實在看不出為何要捨近求遠、緣木求魚?

原文報導: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723/654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