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民主的居住政策

2015-10-02

保障國民的居住權社會民主黨的核心理念之一,就解決居住需求的面向來說,應至少包含負擔得起、有一定的居住水準,政府應透過政策工具,讓國民可自由選擇買房子、租房子或社會住宅。

首先,目前房價不斷飆漲,讓經濟能力稍佳的民眾也望之卻步,因此無論是房地持有或交易稅皆應以實價為基礎,抑制房價不當炒作。

其次,政府應以稅率及補貼的方式,引導大量空屋釋出至租屋市場。同時訂定各地的租房定價,若承租定價以下的租屋,無論是房客或房東皆租金補貼或優惠稅率,引導雙方參與定價機制。此外租屋法規應更健全,應明訂房東與房客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反歧視性待遇、糾紛預防與處理機制等

第三,針對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短期間內以占全國住宅總量5%為目標,且應由政府主導興建,反對合宜住宅此類是圖利建商、賤賣國土、所得逆分配的假社會住宅。同時,應優先提供真正經濟弱勢者優先承租,依照家戶可負擔水準訂定租金價格。

社會民主黨居住政策完整內容:

房地市場:

  1. 實價課徵房地產持有稅、交易稅:應以實價為基礎,並對不動產之持有及交易利得課稅。屬於一戶一棟之自用住宅給予低持有稅,非自用住宅課以較高持有稅率;房地產短期交易採綜所稅級距(最高45%)累進實價課稅,打擊投機炒作。外籍人士及外來資金購置不動產,應提高稅率加重課稅,防止國際熱錢與假外資炒作。所得稅收之一定比例應用於租屋市場及社會住宅。
  2. 實價登錄是房地稅的基礎,交易價格真實性的責任歸屬,應由實際交易人應做為最終課責對象。
  3. 降低同1人名超過1戶及高價住宅的最高貸款成數。
  4. 扭轉政府「重購屋、輕租屋」的資源分配,優先將預算用於租屋市場及社會住宅。

 

租屋市場:

  1. 應制訂「租賃住宅專法」(或於住宅法中租賃住宅專章?)制訂:
  1. 所有租屋皆須向政府登記,未向政府登記之租屋除嚴格查緝禁止外,房東及房客皆無法獲得政府補助或優惠,即房東仍以最高之空屋課稅,房客無法領取租金補貼。
  2. 應依照各地區現有房租水準制訂房租定價,定價以上之租房,房客無法領取租金補貼,房東仍給予較高之稅率。定價以下,房客可領取租金補貼,房東亦給予優惠稅率。
  3. 無論自租或委託仲介業者,相關之租屋資訊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且所有租屋的價格等其他相關資訊皆應上網公開。
  4. 應依照家戶可負擔水準給予不同程度的租金補貼。
  5. 明訂房東與房客之權利與義務關係,例如租約應登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不得對租客有歧視性待遇、租金與押金之收取標準與負擔內容
  6. 建立租賃糾紛預防與處理機制
  1. 成立住宅公法人專責推動。
  2. 針對台灣目前10.5%的高空屋率,應透過稅制對於空屋給予最高懲罰性稅率,若提供出租則給予租稅優惠,引導大量空屋出租。
  3. 針對老舊之空屋,提供必要整修補助,以利其進入租屋市場。

 

社會住宅

  1. 現有社會住宅數量僅佔住宅總量0.08%,針對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短期間內以占全國住宅總量5%為目標。
  2. 應成立住宅公法人專責推動。
  3. 社會住宅應由政府主導興建,反對以BOT或合宜住宅此類不當標售之模式興建社會住宅,不僅毫無居住正義,事實上卻是圖利建商、賤賣國土、所得逆分配的錯誤政策。
  4. 公有應土地無償或長期廉租作為社會住宅用地。
  5. 應修正都市計畫法,將社會住宅視為公共設施,以利於都市計畫階段即可規劃社會住宅施用地。
  6. 應優先提供家庭年收入低於各縣市百分之2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台北市為88萬),或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台北市為2萬2,191元)居住。
  7. 住宅法中10%的弱勢保障比例提高為30%,且不得對於年齡或對象有任何限制。
  8. 應依照家戶可負擔水準訂定租金價格。
  9. 社會住宅應採取混居的形式避免標籤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