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民主黨憲改主張:改革國會•保障人權:邁向「社會民主國」的新憲法

2015-05-02

壹、關於兩大黨的修憲

「國民黨」應該拿出「大黨的風度」:不要把18歲公民權,跟所謂「不在籍投票」綁在一起,不然顯得比18歲還要「更不成熟」。不在籍投票用「修改法律」就可以做到,國民黨現在還是國會穩定的多數黨。如果「修法」都做不到,怎可能透過「修憲」來完成呢?反對下降修憲門檻,阻擋未來修憲,也是有失大黨風度。

希望「民進黨」拿出「大黨的視野」:趕緊拿出「整套」的修憲主張,包括蔡主席曾經承諾的「聯立制」「下降政黨不分區門檻到3%」「國會席次增加」等,不然如何向人民證明你們有執政的「誠信」與能力呢?(目前民進黨委員的幾個提案,都沒有包括蔡主席承諾的部份,更缺少「整套」的修憲主張)

社民黨主張,要分「兩階段」修憲,今年先針對「有共識」的部份修改,尤其是國會選制改革、強化人權保障,以及18歲公民權。呼籲兩大黨,不要相互杯葛。今年修憲要是完全破局,一事無成,兩大黨要共同負起歷史責任,接受人民的選票檢驗。兩大黨總統參選人要公開承諾,明年當選後,要繼續推動「第二階段」的憲改。為了避免大黨壟斷修憲,我們也呼籲立法院加開一場公聽會(由國、民兩大黨共同召集),讓包括綠黨、時代力量、民國黨、新黨各個小黨都有機會出席。

貳、關於中央政府體制

  • 我們主張,要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我們具體主張,為了建立社會民主的國度,應該朝向「保留總統直選」的「內閣制」方向去修改。

權責不相符,是目前憲政體制最嚴重的問題。總統直選,可直接任免行政院長,憲法卻又規定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向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長。造成總統決策指揮失當,甚至暴衝,都讓行政院長去負責。自2000年以來,兩位總統,卻已經有11任行政院長。這種體制已經非改不可。

雖然理論上,可以考慮採用類似美國的「總統制」,但是總統制要取消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指揮內閣,這一改變的民意支持度不高。依照TVBS四月初最新民調,民眾44%較贊成內閣制,高於較支持總統制的31%。目前兩大黨的主要政治領袖,都沒有出現支持總統制的主張。民進黨蔡英文主席也曾在「新新聞」訪問中,明確排除總統制。民進黨自己的共識營新聞稿,也曾反對總統制。

我們則認為,不宜繼續再讓直選的總統,陷入黨派鬥爭,造成全國的紛紛擾擾,憲政體制又無法解決僵局

我們認為,內閣制下的直選總統,應該擔任「國家團結與憲政秩序」之守護者與仲裁者角色,不宜再直接介入日常的黨派政治對抗之中。後者應該交由「議會主義」體制(parliamentary system)來運作,也就是俗稱的「內閣制」,由多數黨(或聯盟)的領袖擔任總理,進行組閣。主要的政務官閣員(部長)也都由議員出任。國會議員的任期,就是該內閣的任期。但是一旦發生「信任危機」,可以透過倒閣與提前解散國會,來重新確認國會多數或產生新的多數,解決僵局。不必因為總統的「固定任期」,而讓信任危機變成街頭大規模群眾運動,要求總統下台或彈劾總統。

內閣制與直選總統,在體制上完全相容。這種體制在國內有人簡稱為「準內閣制」,學界也有歸類為廣義的半總統制。歐盟中,有10個國家是採用總統直選的「內閣制」[1]。這些國家在民主鞏固、良善治理、人民幸福等許多國際指標上,都表現相當良好。

擔任「憲政守護者」的總統,仍可以擁有相當大的實質權力,並非全然虛位元首。例如,可以拒絕讓有礙國家安全或團結的激進小黨參與組閣;可以退回高度爭議法案,要求國會再議,或交付公投;擁有提名具備獨立性之機關成員之權力,例如最高法院法官、憲法法院法官、檢察總長、央行總裁、人權監察使等。尤其在涉及國家整體安全與利益的領域,如外交、國防以及兩岸,總統對外是主權的象徵,對內則擔任守護者角色,節制多數黨以黨派觀點與利益來全盤主導。

議會內閣制方能打造台灣成為一個自由、平等、團結的國家,社會民主黨主張,人人都應該過著有尊嚴的生活,不會因為經濟、社會或文化上的劣勢,而無法享有真正的自由。因此社民黨主張,所有國民平等生活之所需,都應該公共化,例如高等教育、幼托、長照。更要建立公平稅制,提高勞動權益與對抗資本對於人與環境的剝削。社會民主的理念與價值唯有在一個容納多元聲音的國會,並對應內閣制的政府體制方能實現

國民黨主張內閣制,卻不願意進行國會全面改革,以及制定政黨黨管制,所以,國民黨的內閣制是「以維持國民黨繼續執政為目標的不負責任內閣制」社民黨的內閣制以國會改革和制訂政黨法管制政黨為前提,並配合社會權利憲章的制訂,是以「實現社會民主為目標的內閣制」

  • 我們主張,要建立票票等值,公平競爭的國會選制。

既然要建立內閣制,而內閣制是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黨聯盟組閣,就應該在國會席次分配與選制方面,建立公平的制度,否則國會的席次無法正確反映人民的政治意見光譜,內閣制的民主正當性會產生偏差,運作將會失敗。現行5%的不分區政黨門檻與並立制,讓國會的席次與政黨的得票率之間產生巨大落差,大黨享有體制紅利,而且紅利不均等。

國民黨同意下修不分區政黨門檻,固然有助於打破兩黨壟斷的國會政治,但僅下修不分區門檻,還是無法創造票票等值、具有多元代表性的國會。

  • 2008年,國民黨在區域部分獲得約53%的選票卻取得將近八成的席次,民進黨在區域部分獲得約38%的選票卻僅取得17.8%的席次,不分區部分小黨則全軍覆沒。
  • 2012年國民黨區域部分得到48.12%的選票卻仍取得六成左右的席次,民進黨區域部分獲得44.45%的選票但僅得到36.98%的席次,而親民黨與台聯雖然跨越5%的門檻,但僅取得總共5席,且其他小黨仍然全軍覆沒。

因此社民黨主張,要引進以「聯立制」為分配國會席次的原則,讓政黨票成為分配總席次的主要根據;降低政黨可分配席次的門檻到百分之三或更低。要解決區域的票票不等值問題,在內閣制運作下,讓閣員由國會議員出任,就要適度提高國會的總席次,以及提高不分區(政黨比例)席次到至少一半以上。國會總席次的合理計算方式,應該以人口每10萬-15萬人一席來計算(大約160-235席)。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國會選制的規定,「密度」過高,導致制度變革困難,應該降低憲法對於選制規範的密度,以原則性規範來確立憲法共識,由立法者制定法律將之具體化。

第三,廢除考試院、監察院,將考試人事移至行政權,賦予國會調查權,建立人權實現機制。

五權憲法架構下,監察權功能不彰、獨立的考試權造成考用不合一等問題,早已受到諸多批評。僅將人事精簡、瘦身,是誤把憲改當做人數計算題,腫瘤「瘦身」之後,還是腫瘤。考試權與監察權不需獨立存在,考試院與監察院也無作為獨立憲法機關之必要。

至於司法院大法官掌有違憲審查權,但其保守官僚化、迴避重大人權爭議、解釋效率不佳等問題,不可能僅透過減少人數來解決。

現制之下大法官有15人,再加上2/3的決議門檻,造成共識門檻過高,很難做成違憲的結論,而且絕大多數的釋憲聲請案都遭不受理因此,將人數減少為9人,可以降低共識形成的難度,但如仍維持2/3的決議門檻,則仍然很難發揮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的角色,也很難活化憲法,提升公民的憲法意識。因此,要落實違憲審查的保障人權功能,除了降低人數之外,更需要其他的措施,例如降低決議門檻,甚至設置憲法法院。事實上,除了大法官的人數與任期之外,其他的違憲審查制度改革都可以透過立法院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制定憲法法院法等方式予以實現。

將大法官人數降低為9人,不會造成負擔過重而無法發揮功能的問題。以採具體審查的美國為例,聯邦最高法院即是由9人組成。近年來大法官的解釋效率低落,2013年僅做成9個解釋,2014年僅作成10個解釋。但是,以近五年為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每年至少做出將近80個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有質量均優的專業助理群協助。因此,降低大法官人數,擴充大法官的助理規模,不會降低審理品質,配合如下的其他制度改革,可以提升審理的品質。

參、降低參政門檻,十八歲公民權入憲

2014年底,台灣已滿18歲未滿20歲的青年就有約64萬人,但這些已受高等教育的公民們,因憲法桎梏,無法行使公民權,只能眼睜睜看著政客不顧世代正義,一步步出賣台灣的未來,卻無法擘畫自己的憲政未來。因此,社民黨主張,應放寬公民權的年齡限制,投票權的門檻不得高於十八歲。

但是十八歲參政權與不在籍投票,是兩個分別的問題,其層次不同,涉及的問題也不同,將十八歲公民權與不在籍投票互綁,是以不當連結進行政治綁票。不在籍投票涉及投票權行使的方式,是否必須親身至戶籍所在地之指定投票所投票,或以其他方式投票,例如在非戶籍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或以通訊方式投票等等。除了憲法第129條所規定之「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法外,憲法並未明訂一般選舉投票的方式。因此,如欲考慮開放不在籍投票,可以由立法院逕行修法,不需修憲。

肆、實現社會民主國的新權利憲章與基本原則

政府權力是為了實現人民權利而服務,我們主張內閣制的政府體制以讓實現社會民主的公共政策較容易成為政府政策與制度,當然要配合在憲法上明訂導引政府權力方向的「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

首先,勞動權及社會權應該明確入憲。例如,以憲法明訂人民擁有獲得公共化照顧服務的權利,強化國家的照顧義務,並讓人民有權利主張。又以近來層出不窮的徵收與都市更新爭議為例,並非所以人民的財產權都可以無限上綱,而應該在社會正義的目的下,增強財產權的社會責任。但為免政府以社會公益為名濫行徵收,人民的合宜居住權應該獲得憲法保障,並藉由嚴格化徵收的公益要件,避免政府與財團聯手打劫人民。

其次,憲法應該明確宣示社會民主國的基本原則,將租稅正義、環境正義、勞動正義、族群正義、性別正義等納為基本原則,不只消極要求政府和私人不得侵犯人民的權利,還應該要求政府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來保障權利的實現,以促成實質平等和社會正義的實現。

社會民主的權利憲章,必須配合人權的保障實現機制,才不至於空有權利而無法實現。國家必須承擔保障實現人權的「積極義務」,而非僅有不侵犯人權的「消極義務」。因此,我們主張制訂人權的直接適用條款,規定憲法之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直接拘束國家權力、得為個人所主張適用,課以公權力的執行者積極保障實現人權的義務。人權直接適用條款,可以在本階段修憲即予以實現。

 

[1] 歐盟共28國,其中君主立憲內閣制_ 7 國(比利時、丹麥、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聯合王國(英國));總統間接選舉之內閣制_ 7 國(愛沙尼亞、德國、希臘、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馬爾他);總統直接選舉之內閣制_ 10 國(奧地利、保加利亞、克羅愛西亞、捷克、芬蘭、愛爾蘭、立陶宛、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其他總統制:1 國 (賽普勒斯),自己界定為「半總統制」的只有3 國 (法國、葡萄牙、羅馬尼亞)